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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9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国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全过程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先行市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 号)、《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浙自然资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 号);

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划》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9号);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432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

5、《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9号);

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市发展相关管理体制强化市级统筹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8〕28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6部分19条,其中重点在规划管理要求、土地出让要求、土地供后管理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主要政策创新点如下:

1、规划管理要求。包含片区统筹谋划、详细规划管控、规划条件要求三部分内容。强化片区统筹谋划,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时序,分区分片出让土地。加强详细规划编制(调整)计划与土地储备出让计划有效协同。明确规划条件要求,在规划条件中落实城市设计关于建筑风貌、环境品质等相关管控要求。

2、土地出让要求。包含建设管理要求、运营管理要求两部分内容。明确建设管理要求,提出了建设条件论证、落实建筑绿色环保节能管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管理、公共服务功能等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强化运营管理要求,提出了商业运营、物业持有和销售的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

3、土地供后监管。包含供后监管、转让管理、登记管理、抵押管理、信用监管五部分内容。强化属地监管,批后监管工作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强化全程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实施监管。并对土地出让后的转让管理、登记管理、抵押管理、信用监管等环节工作进行了细化,落实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4-89187322


文件原文: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