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ZJBC63-2024-00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自然资规规〔2024〕4号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升规划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7日
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农村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乡镇企业项目是指在村庄规划中确定的各类乡村制造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建设项目。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指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农村集中居住区是指按规划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实施的农村村民住宅区。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或者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因地制宜、高效便民、节约集约的原则,尊重村规民约及当地风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以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位于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特殊保护区域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监督指导等工作。
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确定房屋四址等工作,做好辖区内乡村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可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委托实施相关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建设规模、基础标高、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间距等规划要求。根据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要求。
第六条 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事项。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与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并依法公布、备案。
第七条 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一)村民持下列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有权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供现有农村村民住房的房产证明;
3.住宅设计图件;
4.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是否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住宅设计图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四)符合条件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要求:
1.申请表;
2.有权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标明建设项目拟选位置的地形图;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村庄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完成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并持下列材料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表;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建设单位申请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以下建设活动在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地质、结构、市容市貌等要求,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1.设置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2.不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
3.安装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4.在公园绿地内建造景观小品;
5.安装景观灯光、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通管理设施等设施;
6.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7.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雨水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敷设以及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敷设;
8.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其他建设活动。
第十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建农村村民住宅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拟建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规划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符合听证要求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听证。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布,公布时间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布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之日止。
第十一条
(一)许可的变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本规定的程序提交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划和规定要求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涉及建设单位名称、地名等更名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明文件直接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机关申请变更。
(二)许可的延期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放线,确定建房位置。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在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测绘单位在放线之后,应及时将放线成果上传至宁波市多测合一应用场景。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收到放线成果后,应主动进行规划验线,并书面告知验线结果。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期间,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进行规划检查,督促指导村民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等项目建设期间,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法定职责组织人员开展规划检查和日常巡察,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在巡察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房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的,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是否按照用地位置、四至、建筑高度等规划内容建设住房,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和未委托许可的农村村民住房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监督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负责收集农村村民住宅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建立规范、完整的业务电子档案资料,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定期报送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顺利实施。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制度建设,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通过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方式减少审批环节,为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业务审批平台、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许可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乡村建设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管理。
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数字化管理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涉及日期未指明工作日的,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