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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一、政策制定背景

随着近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等战略方针,国家、省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上述背景下,原《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甬规字〔2015〕126号)已经不适用现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并已于2023年10月13废止。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保乡村规划许可工作顺利进行,需制定全面适应新时代新农村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二、政策优化内容

与《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甬规字〔2015〕126号)相比,新规定做了以下几方面优化完善:

(一)优化制定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调整为《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调整为《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二)完善适用范围。根据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及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已不适用本办法,因此在原条款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适用范围。

(三)补充规划实施依据。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4〕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提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经批准的通则式村庄规划核发许可,解决了乡村建设审批依据不充分的问题,确保规划依法行政。

(四)进一步优化审批事项。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对乡村规划的许可分类、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做了了进一步的优化。

(五)细化乡村许可豁免清单。为进一步深化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升项目审批效能,从便民利民和操作性角度出发,依据《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十五条的豁免规定,细化了乡村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六)强化批后监管。乡村规划许可的批后监管涉及属地政府,《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进一步明晰批后监管各个环节的实施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乡镇(街道)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机制,完善许可备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乡村规划许可的有效实施。

三、政策主要内容

《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共二十条内容。

(一)第一至第六条主要内容是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许可内容、许可原则和依据、委托事项。重点内容如下:

第三条明确了应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条明确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将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二)第七至第十一条主要内容是许可方式、规划许可程序、公示程序、许可的变更、延期等。重点内容如下:

第七条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内容和程序。第八条明确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许可核发程序和申请材料。第九条明确了不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项目清单。第十条对公示程序做了规定。第十一条对许可的变更、延期做了规定。

(三)第十二至第十八条主要内容是放线验线、规划检查、竣工验收、备案机制等方面,并明确了行政指导、监管机制、信息化管理、违规责任内容等。

(四)第十九和第二十条是对文件实施的相关说明和规定。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郑盛

联系电话:0574-89284646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