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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ZJBC63-2024-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自然资规规〔2024〕1号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农权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甬林计〔2016〕8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宁波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自然资规发〔202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范围及类别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一)补偿范围。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市级以上公益林。

(二)补偿分类。依据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生态区域、生态功能,实施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分类补偿。

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以提供饮用水为主要功能的27座大中型水库周边水源地的公益林(以下简称“饮用水源地公益林”);第二类为四明山区域公益林;第三类为一般区域公益林。

二、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

(一)分类补偿标准。市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市级确定,依据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分类补偿类别,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补偿,分别为饮用水源地公益林150元/亩·年,四明山区域公益林140元/亩·年,一般区域公益林40元/亩·年。

(二)补偿承担比例。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事权共同承担。其中: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市级财政承担70%(含中央财政补偿资金),县级财政承担30%;其他区(县、市),市级财政承担50%(含中央财政补偿资金),县级财政承担50%。2023年市政府提高全市27座大中型饮用水库周边水源地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新增补偿资金,市六区仍按原定市、区承担比例进行承担,市六区外由县(市)自行解决。

三、补偿资金使用及管理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同步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市级国有林场不安排补偿资金,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由财政另行保障。

(一)补偿性支出。

补偿性支出是指森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而给予其权利人的一定经济补偿。补偿对象分别为:

1.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农户个人自愿的,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2.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山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4.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补偿对象为相应的国有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县级国有林场的补偿性支出,可用于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提升、退化林修复、固碳增汇、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科研、扩增经营面积等项目以及林区用房、林区道路、水电、信息化等设施建设支出和劳务补助。

(二)管护性支出。

管护性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区域公益林的管护性支出提取标准为每亩公益林补偿标准的10%,其他公益林管护性支出提取标准为每亩4元。

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主要用于护林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绩效考评等;公共管护费用可统筹使用,用于公益林区的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提升、退化林修复、固碳增汇、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管护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购置等;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监测评价、资金监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数字化建设等。县级统筹安排公共管护费用,重点保障市下达的公共管护任务。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区域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支出不低于管护性支出的30%,一般区域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支出不低于每亩2.5元;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区域公益林的公共管护费用支出不高于管护性支出的60%,一般区域公益林的公共管护费用支出不高于每亩1元;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区域公益林的管理费用支出不高于管护性支出的10%,一般区域公益林的管理费用不高于每亩0.5元。

四、预算执行

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补偿资金准确、足额拨付至县级财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市级确定的补偿标准,按照承担比例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各区(县、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发放到位。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村一级负责编制辖区内的补助清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将辖区村的补助清册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校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的补助清册、个人银行账户,并送达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位。

各区(县、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于每年市级补偿资金到位3个月内完成补偿性支出的补助清册上报、审核、发放情况公示等工作,并与县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补偿对象的银行账户。

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将补偿性支出发放情况及时公示。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资金发放文件、补助清册等台账资料报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工作。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林业主管、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项目实施绩效明显,县级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一)绩效管理。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公益林区划分布,积极开展公益林生态效益状况监测,适时发布公益林建设公报。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公益林护林人员招聘录用办法》和《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或参照省、市有关办法加强对护林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切实保护好公益林资源。

(二)监督检查。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备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甬林计〔2016〕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