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规范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称“补偿资金”)管理,保障公益林权利人权益,提升补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实际,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下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分补偿范围及类别、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补偿资金管理及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他6个部分。
(一)补偿范围及类别。包括补偿资金的定义、《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偿范围和补偿分类,定义了宁波市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区域公益林、一般区域公益林三类公益林的范围概念。
(二)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包括根据我市历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结合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明确了三类公益林市定保底补偿标准。明确补偿资金市县财政事权承担情况和补偿资金市县两级承担比例。
(三)补偿资金使用及管理。包括补偿资金构成,定义了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明确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的支出对象、支出比例、使用范围等。
(四)预算执行。包括市级补偿资金的县级配套、发放流程、部门职责等内容。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一级在预算执行中的职责;明确补偿资金中补偿性支出的发放流程和发放时限;明确市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在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工作中的职责。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包括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明确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市、县各部门在生态公益林建设状况、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补偿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六)其他。明确区(县、市)可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及相关废止条款。
四、新老政策对比
序号 | 现行《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1 | 第六条 分类补偿标准。依据生态区位、生态区域、生态功能,将公益林进行相应分类,并按不同标准进行补偿。 (一)一般区域公益林补偿标准为40元/亩,以后如有变动由市政府公布。 (二)四明山区域公益林(依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划定的四明山区域范围内的公益林)、饮用水源地公益林(规划主要以提供饮用水为主要功能的大中型水库周边水源地的公益林)在一般区域公益林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具体标准在财政年度预算时明确。 | 二、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 (一)分类补偿标准。市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市级确定,依据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分类补偿类别,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补偿,分别为水源涵养林150元/亩·年,四明山区域公益林140元/亩·年,一般区域公益林40元/亩·年。 (二)补偿承担比例。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事权共同承担。其中: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市级财政承担70%(含中央财政补偿资金),县级财政承担30%;其他区(县、市),市级财政承担50%(含中央财政补偿资金),县级财政承担50%。2023年市政府提高全市27座大中型饮用水库水源涵养林补偿标准的新增补偿资金,市六区仍按原定市、区承担比例进行承担,市六区外由县(市)自行解决。 |
2 | 第九条第四行 县级国有林场的补偿支出,可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科研、扩增经营面积等项目以及林区用房、林道、水电、信息化等设施的建设支出和劳务补助 | 三、补偿资金 第四行 县级国有林场的补偿性支出,可用于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提升、退化林修复、固碳增汇、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科研、扩增经营面积等项目以及林区用房、林区道路、水电、信息化等设施建设支出和劳务补助。 |
3 | 第九条中 1、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护林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管护费用支出。四明山区域、中心城区重要饮用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公益林的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支出不高于管护支出的30%,其他公益林的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支出不高于每亩2.5元。 | 三、补偿资金 (二)管护性支出中 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区域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支出不低于管护性支出的30%,一般区域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支出不低于每亩2.5元。 |
4 | 第九条中 护林人员的管护责任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林的分布和管护难易程度统一划定,原则上按3000亩左右规模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国有林场自行划定管护责任区。 | 不做表述 |
5 | 第九条中 2、公共管护费用应统筹使用,用于公益林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公益林质量提升及四明山区域生态修复区生态发展等公共管护支出。 | 三、补偿资金 (二)管护性支出中 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提升、退化林修复、固碳增汇、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管护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购置等 |
6 | 第九条中 四明山区域、中心城区重要饮用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公益林的公共管护费用支出不低于管护支出的60%,其他公益林的公共管护费用支出不低于每亩1元。 | 三、补偿资金 (二)管护性支出中 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四明山区域公益林的公共管护费用支出不高于管护性支出的60%,一般区域公益林的公共管护费用支出不高于每亩1元。 |
7 | 第十二条 市级补偿资金按预算法定时间下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补偿资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同时将拨付资金情况告知相应乡(镇)人民政府。 | 四、预算执行 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补偿资金准确、足额拨付至县级财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市级确定的补偿标准,按照承担比例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各区(县、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
8 | 第十二条中关于补偿性支出的资金发放部分。 | 四、预算执行 村一级负责编制辖区内的补助清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将辖区村的补助清册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校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的补助清册、个人银行账户,并送达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
9 | 第十二条 (一)补偿支出和国有山林管护支出补助资金。应委托有条件的银行,为补偿对象开设银行账户,每年于市级补偿基金到位2个月内及时与县级补偿资金一并拨付至补偿对象的银行账户。 | 四、预算执行 各区(县、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于每年市级补偿资金到位3个月内完成补偿性支出的补助清册上报、审核、发放情况公示等工作,并与县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补偿对象的银行账户。 |
10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波市林业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 《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甬林生〔2008〕134号 甬财政农〔2008〕773号)同时废止。 |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宁波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甬林计〔2016〕89号)同时废止。 |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宁波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4-8929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