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资规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1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规范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受理和处理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工作,确保违法线索及时稳妥、依法有序处置,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依法履职服务水平。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主要来源包括上级机关交办、督察反馈、部门移送、领导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政务服务热线转交以及其他形式获取的各类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线索。
第三条 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遵循“属地管辖、分级核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违法线索的判定、受理、核查、处理、反馈等流程。市局执法监管局负责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相关业务处(局、办)依职责做好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置指导、督导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森林资源、海洋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具体包括:
(一)土地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占地、违法批地、违法转让、破坏农用地等;
(二)矿产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许可等;
(三)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包括违法编制规划、违法建设等;
(四)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包括违法改变林地用途、违法采伐林木、违法猎捕(采伐)野生保护动植物、违法使用保护濒危动植物制品、违法审批许可等;
(五)海洋资源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占用海域、违法占用无居民海岛、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许可等;
(六)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地图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定、违法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等。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自然资源违法线索:
(一)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事项;
(二)对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决定有异议的事项;
(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流转等事项;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事项;
(五)房屋征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事项;
(六)自然资源管理过程中的行政争议事项;
(七)政府信息公开类事项;
(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
(九)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办理的事项;
(十)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
(十一)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十二)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
(十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违法线索由市局直接办理:
(一)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
(二)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复杂违法行为;
(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局管辖的。
第七条 市局受理的违法线索原则上交由违法所在地的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市局可直接派员核查。反映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线索,由市局直接办理,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核实并提供情况说明。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或者违法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局指定管辖或直接办理。
第八条 下列属于重大违法线索由市局直接派员核查: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占用耕地50亩以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的;
(三)违法违规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所得3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七)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指定市局直接核查的;
(八)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以及群众多次实名重复反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需要市局直接派员核查的事项。
第九条 违法线索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执法监管局接收登记,经梳理甄别填写《宁波市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呈批表》,经执法监管局负责人审核后,交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同时制作《自然资源违法线索转(交)单》《自然资源违法线索转办告知书》分别转交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送达举报人。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制作《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受理告知书》《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举报人。
(二)市局直接办理的,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制作《自然资源违法线索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举报人。
(三)违法线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制作《自然资源违法线索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书》并送达举报人,同时将办理情况报市局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对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多次反映同一事项且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处理的线索,原则上向举报人书面回复一次。
第十条 市局直接办理的线索,由执法监管局会同相关处(局、办)派员核查,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违法线索,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线索经核查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办理,结案后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报市局备案。行政处罚事权已经划转、赋权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对《自然资源违法线索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书》有异议重复举报的,原处理单位应当对原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情况组织复核,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市局加强对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对超过期限未办结的,执法监管局应当对具体承办机关进行催办;经催办仍未按期办结的,由执法监管局移送总督办列入督办件。对应立案不立案、相互推诿、弄虚作假或者列入督办件后仍不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违法线索办理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送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重大复杂违法线索应当组织相关处(局、办)和违法行为发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商。
第十五条 违法线索办结后,案卷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处理办法。《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违法线索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甬土资发〔2015〕33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关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的解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