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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
ZJBC63-2025-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自然资规规〔2025〕2号
各区(县、市)资规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8日印发的《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甬自然资规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