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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27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甬自然资规〔2025〕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正式印发,并于2025年6月1日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5年1月27日,省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结合近三年来全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践,在省厅修订印发的裁量基准大框架内对《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甬自然资规规〔2022〕1号)作了相应的调整细化修订,以适应自然资源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要求。

二、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

三、修改内容

(一)优化裁量基准形式

一是优化设置了裁量基准类别。根据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归并情况,增加了“处罚大类”一栏。为准确理解、科学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了导引,也便于与后续处罚事项归并相衔接。同时,增加了“行政措施”栏,为行政执法中依法适用留足了空间。二是完善裁量的适用说明。明晰了新老裁量基准、其他裁量考量情形适用、是否包含本数等问题,为裁量基准的科学、准确、依法适用奠定了基础。三是对同类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合并。“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330215092000)、“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330215088000)和“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330215080000)三者均适用“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故进行调整合并,同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三)将省厅基准内可以不予处罚情况纳入裁量基准

根据省厅《裁量基准》中,对“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土地复垦报告、不依法缴纳复垦费”等四项行政处罚事项中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步纳入本《裁量基准》,体现宽严相济、审慎包容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对非法占地类裁量基准在省厅基准框架内进行优化细化

对自然资源土地类行政处罚适用频率最高的涉及《土地管理法》第77条“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省厅基准只对“占用建设用地10亩(含)以下、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3亩(含)以下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3-5亩(含)、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2亩(含)以下、永久基本农田(含)1亩以下;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5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划分了3个档次,分别处以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400元(含)以下、4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800元以上1000元(含)以下三个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自由裁量空间仍然较大。为突出耕地保护重点,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按照占用地类和面积重新划分了9个档次的处罚标准,将罚款裁量区间控制在100元每档的标准,便于基层实际操作,减少自由裁量畸重畸轻的情形。

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8日印发的《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甬自然资规规〔2022〕1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岑武委

联系电话:0574-89284713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