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执法局起草了《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23年5月以来,我局根据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规范完善的通知要求,对《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14部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自然资源规划领域监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编制行政处罚事项14项。按照“名称要素齐全、自由裁量基准设置不少于3条”的行政处罚事项编制要求,需对除划转综合执法局5项行政处罚事项外的事项编制自由裁量基准。根据“大综合一体化”综合改革指标体系评价要求,以后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布后一个月内应编制监管事项,发布或修改后半年内需配套制定、公布自由裁量基准,并录入权利事项库中。
(二)目的和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定的权力,它基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案件的理解程度、对法律法规的把握能力,在相似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制定实施《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行政处罚事项做出了相对统一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自由裁量制定,细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裁量权,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全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原则
对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基准,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行政处罚适用条件、设定依据等,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由违法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裁量幅度等部分组成,共涉及9个市级事项。其中,裁量阶次统一分为较轻、一般和较重三个等级;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整改程度等分别对三个阶次进行说明;裁量幅度对应具体裁量阶次对处罚进行了细化量化。
(二)具体说明
起草清单时,较轻处罚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1、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到位的。
2、违法程度较轻,没有明显破坏行为的。
3、能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的。
4、没有违法所得。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较重处罚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1、主观恶劣,消极或拒不配合整改的。
2、有明显破坏行为的
3、不交或消极上交违法所得的。
4、其他依法认定应当从重或加重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