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村庄规划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ZJBC63-2024-000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自然资规规〔202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村庄规划编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30日
宁波市村庄规划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坚持落实上位规划、按需分类编制、发掘地域特色、成果实用高效、引导村民参与的基本原则,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确保规划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
第六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可编制村庄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一般应当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因自然地形、交通路网、集聚发展等原因,也可以以跨若干行政村的特定区域为单元进行编制。
第七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类型和内容应符合《宁波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要求,结合村庄分类和实际发展需求选择全本或简本两种编制类型,编制内容主要包含目标定位、规划传导落实、优化村庄建设边界、用地布局、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规划、风貌引导与空间管制、区块管控图则、实施项目等。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审批
第八条 村庄规划编制任务书是规划前期明确规划启动条件,锚固刚性底线,确定基本规划思路,统筹各类项目安排的重大问题的前置研究。
村庄规划编制任务书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村庄规划编制任务书编制完成后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九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编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和诉求,根据《宁波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形成村庄规划草案。
(二)技术论证: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专家评审会、部门联合会审会议等形式,对村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同步开展全域整治的村庄,村庄规划方案可与全域整治实施方案同步论证。
(三)公告:村庄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和听取村民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四)讨论决议: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意见并进行表决,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
(五)合规审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修改完善后的村庄规划成果提交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村庄规划成果的程序合规性、内容完整性、数据一致性、方案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
(六)批复:合规审查通过后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包含请示文件、村庄规划成果、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成果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除外。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逐级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成果、批准文件、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加强村庄规划的宣传普及,向村民委员会提供规划成果,供村民查阅,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除外。
第四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深化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的实施深化是指在村庄规划实施阶段,根据具体情况,对村庄规划进行技术性修正以及进一步完善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实施深化:
(一)红线、蓝线、绿线等控制范围微调以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对应调整的,因权属、国土变更调查、供地、项目实施等导致地块边界微调;
(二)总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变的前提下,拆分或合并相同用地性质用地;
(三)保留公益性设施在建设用地范围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改建、扩建;
(四)在满足相邻关系、相互无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各类公益性设施之间用地性质转换和设施类型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为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调整为非建设用地;
(五)使用留白用地落实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六)在规划文本中明确可以适用实施深化的。
第十六条 实施深化的编制与审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编制实施深化方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编制实施深化方案。
(二)技术论证: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实施深化方案内容予以审查确认。涉及公益性设施实施深化的,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意见并进行表决,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
(三)入库备案:实施深化成果逐级汇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实施深化成果、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村庄规划的修改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庄规划修改分为重新编制、局部调整两种情形。村庄规划的局部调整适用于因乡村建设行为需要引起的局部区域规划调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估原村庄规划已不再适用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开展重新编制:
(一)所落实的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所依据的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约束性指标发生变化,对村庄规划的定位、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因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安全防护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修改的;
(五) 经定期体检评估、监测后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局部调整:
(一)不引发村域系统性定位、结构、布局变化的局部用地调整;
(二)不突破上位规划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公益性设施等约束性管控要求的调整;
(三)调整方向符合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导向;
(四)涉及经优质项目认定后确需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进行“零增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
第二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涉及局部调整情形的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编制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局部调整论证报告按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审批程序依法报批,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并重新公布、归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深化、修改等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违法不当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范村庄规划编制管理。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