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南头村z-2003-46-05013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 朱鹏程
202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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