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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2018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市规委会各位委员:
  《宁波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2018年修订)已经第二届宁波市城乡规划委员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宁波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宁波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强化城乡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提升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规划统筹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市发展相关管理体制强化市级统筹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8〕28号)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波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关注公共利益,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配置,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四条  建立市、县两级规划工作对接机制。全市各类城乡规划建设重要事项,均须纳入市规委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市规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机  构
  第六条  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非政府委员组成,委员总数由不少于29名的单数委员构成。其中,非政府委员应当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市规委会政府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非政府委员由专家等各界代表组成,通过推选产生。非政府委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优先考虑,其中专家委员由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市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城乡规划及相关领域资深专家组成。
  第十条  市规委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市规划局。秘书处在市规委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市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按照全市“一盘棋”理念,强化市县规划统筹管理,实现全域规划“一支笔”管控。
  (一)审议年度城乡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二)审议城市总体性、综合性和长远发展的重大规划,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县(市)总体城市设计、次区域规划、市区分区规划等草案;
  (三)审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等草案;
  (四)审议城乡规划中市级重要的专项规划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等草案;
  (五)审议县(市)涉及市级重点管控区域、重要功能平台、重要廊道等重要规划草案;
  (六)审议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等草案;协调和解决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等;
  (七)通报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的有关情况和相关政策信息;审议并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八)审议其它需要上会的议题内容;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市规委会委托为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或参与市规委会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相关重大议题;
  (二)市政府和市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章程、有关工作细则等制度和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等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市规委会与各组成机构间以及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委员联络、咨询、答疑等相关工作,负责委员换届的前期准备工作,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完成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的政府委员、非政府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五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规委会聘任,聘期五年。市规委会的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政府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委员因工作变动的,由该职能部门推荐另一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其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市规委会政府委员经市规委会秘书处核准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非政府委员实行聘任制,其聘任资格条件是: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关心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熟悉本市实际情况,有责任心,议事能力强;尊重科学,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具备履行委员职责的能力。
  第十七条 非政府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产生,市规委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委员在聘任期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市规委会主任批准,可免去委员资格。需要增补委员时,市规委会秘书处按相应要求办理增补审批、聘任手续。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规划建筑、名城保护、景观园林、交通市政等领域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报市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发放聘书。
  第十九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市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对市规委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二十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规委会章程,执行市规委会的决议;
  (二)承担市规委会授予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市规委会工作,维护市规委会的声誉。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若有重大项目需要可临时增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市规委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非政府委员出席人数不少于其总数的三分之二。
  市规委会召开会议时,政府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非政府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致使参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市规委会秘书处可指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委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规委会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等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工作会议,对审议事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规委会基本议事规则:
  (一)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政府就拟审议的事项向市规委会提出申请;市规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审议事项材料并进行初审。
  (二)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需要表决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书面征询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规委会秘书处提出拟审议议题的会议议程,报送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原则上提前5个工作日将审议材料送达与会委员和列席人员。
  (四)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要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政府(或设计单位)向会议汇报提请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包括综合审查意见、专家意见等),并解答委员的提问;简单事项可采用书面审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六)委员进行审议,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获得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即为表决通过。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市规委会秘书处草拟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后签发。
  第二十五条  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事项,由相关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政府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各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落实。须市、县(市)政府审批的规划事项,应履行报批程序。经市规委会审议未通过的,市、县(市)政府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会议材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交市规委会秘书处处理。会议列为保密文件资料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规委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答复。未经市规委会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传送有关资料,也不得擅自发布或传递会议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需要修改时,应经市规委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规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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