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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蜜岩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于2019年5月22日获得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1总则
1.1规划目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利用好蜜岩历史文化村落的建筑风貌、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提升村民生活品质,继承蜜岩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使古村落的保护工作有切实可行的依据,特制定本规划。
1.2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北至西山阁宾馆,东至樟溪河,南至蜜北公路,西面至山脚线。规划总用地面积约28. 58公顷。
1.3规划原则
规划依据整体风貌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协调及人本原则;有机结合的原则四大原则,在保护村庄历史文化要素的前提下,实现村庄合理、有序发展。
1.4规划目标
规划将新庄村定位为:以乡村文化旅游、甬西民俗、风水格局、红色堡垒为特色的历史文化名村。
1.5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30年。
2村庄保护与发展目标
2.1功能定位
规划将蜜岩村定位为:以乡村文化旅游、甬西民俗、风水格局、红色堡垒为特色的历史文化名村。
2.2人口和用地规模
综合考虑村庄实际人口增加率,规划认为蜜岩村庄常住人口在规划期内波动不大,规划预测蜜岩村人口至规划期末约为1800人,考虑老村疏解和散落的农户安置,需在中心村新增村庄建设用地约1公顷,建设形式以庭院式为主。
用地规模:根据上位规划用地布局,结合本次规划设计,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为18.86公顷。
2.3价值特色
1、历史文化价值
皎湖吞皓月,蜜山锁乱云。丰富的历史人文资源,完整的“阳宅模式”村落布局以及极具历史价值的“蜜岩八景”。弄巷街道,古老完整,底蕴深厚。
2、社会经济价值
保护蜜岩村历史文化资源,对历史文化遗存实施修建保护,既从实体物质形式上对蜜岩村的历史价值进行保护,同时改善村庄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发展村庄旅游产业,提高村民人均收入,实现蜜岩村的可持续发展。
2.4保护目标与策略
1、保护目标
保护村庄历史环境的整体性、物质文化遗存的真实性和村民特色生活方式的延续性,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维持和提升村庄风貌特色,提升村庄发展活力,促进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
2、保护策略
优化用地布局,协调新老村的用地安排;
梳理内外交通,构建交通保护核;
列档归档,实现有依据的保护规划;
培育城郊休闲旅游,激活古村活力。
3历史文化保护
3.1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对象名录与保护要求
1、保护内容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进一步实现蜜岩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与修缮,建议将保存较好或者能体现完整历史文化的优秀民居、构筑物及文化要素列入重点保护名录(详见附表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通过对蜜岩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详见附表2)的保存现状、传承情况及载体环境的调查、分析其特色性和可发展性,规划提出以下保护传承措施:
⑴ 根据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要求依法进行保护,并在此前提下指定相关的地方性保护标准和办法。
⑵ 除书面记录外,还应运用录音、录像、三维数字影息等现代技术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记录。对记录结果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并结合相关展馆进行展示。
⑶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⑷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对传统民族文化和乡土文化的认识,提高全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⑸ 规划将村内的宗祠和保存较好的民居布置为民间文艺馆、历史名人馆、农耕文化馆等,供人们参观。
⑹ 由政府部门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实施激励。对于传统古民居建筑艺术,特别是文保点和历史建筑,政府可以给予资助,定期有传统工匠指导修缮保护。
2、保护重点
(1)村庄规划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持原有的田园农耕风貌,保持其原有的业态特征,留住乡村记忆。
(2)建设控制地带内,重点是保护空间格局,视线通廊,控制用地性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禁止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3)核心保护范围内,重点是保护街巷格局、河道水系,传统院落、历史建筑,以及历史环境要素。
3.2保护范围与和保护控制要求
1、范围划定
核心保护区:南起规划蜜岩旅游接待中心,沿蜜岩保护古街一路向北至桂馥堂区域,东面跨保护古街包容车马民居、花园弄、中宅民居,西面至前八房民居、里外堂前民居、前八房民居,总用地面积约为2.28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南起蜜北线,北至西山阁宾馆,东至樟溪河西岸,西至根据高程分析沿山脚划定界限,包括蜜岩规划建设用地及其周边部分农田,总面积约为26.3公顷。
环境协调区:东邻大雷山,西至大皎岩,南至许岩村,北至童皎村、皎口水库,包括蜜岩村行政范围内包含的所有区域。
2、各区域的具体保护要求及保护措施
核心区控制要求:
(1)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3)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4)核心保护范围内保护整治应坚持“小规模、微循环”的保护整治原则。
(5)核心保护范围内传统街巷的保护包括街巷格局、铺地形式,以及沿街立面的连续性。古巷道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地面铺装应逐渐恢复传统特色,分别采用鹅卵石或长条石铺砌;电线、有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转入地下;公用服务设施(如果皮箱、公厕、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外观应有地方传统特色,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的梳理理应尊重历史,力求恢复原貌。居住建筑主体色彩应取黑、白、灰等,木构件应取传统的深棕红色。保护建筑、历史建筑维持原貌;新建建筑色彩加以统一控制,建筑装饰、建筑形式应采取地方建筑传统形式,建筑门、窗、墙体、屋顶及其它细部必须按照当地传统民居特色细部做法。
(7)核心区其他建设控制要求按照《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执行。
建设控制地带控制要求:
(1)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保护整体风貌以及周边环境及视觉景观,控制引导新建建筑风格,有选择地适当恢复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或改建的建筑,要与本村整体风貌相协调;要控制用地性质、建筑高度、体量、建筑形式和色彩等;避免大拆大建,注意历史文脉的延续,服从“色彩淡雅、风貌协调”的原则。
(2)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建设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审批同意下才能进行。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3)建设控制地带内格局风貌、街巷、水系、建构筑物、院落、田园、古树名木等保护措施应符合后述保护范围内专项保护控制要求。
(4)对耕地进行保护,禁止占用耕地或随意改变耕地用地性质的建设行为,严格按照用地规划要求实行。
(5)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下,檐口高度控制在10.8米以下;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旧建筑考虑逐步改造或拆除,近期拆除有困难的应改造其外观和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应考虑拆除。
(6)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外观应与核心保护区内的传统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尺度,不得遮挡古村落与山体的互视通廊的关系等。建筑外装宜使用传统的技艺与传统材料,也可以使用新型材料,鼓励使用浅色涂料、非釉面仿青砖类饰面砖,原则上不宜使用釉面瓷砖。
(7)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他建设控制要求按照《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执行。
环境协调区控制要求:
(1)应保护山体轮廓,完整保留原有植被并加以严格养护,山体严禁开山取石、破坏植被、任意采伐及捕猎等行为;保护水体及驳岸;保护范围内的农田、林地等。
(2)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中,不得随意新建道路,宜控制新旧道路的尺度。原则上非建设用地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等建设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景观构筑物除外。
3.3历史空间格局与传统风貌保护
1、整体保护格局
保护古村的传统格局、肌理、风貌和尺度;整理节点空间;重点连通、修整古村内部街巷;延续村民的生产生活,促进社会的再生。
2、建筑高度控制
⑴ 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文物建筑、拟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维持原有建筑高度,周边15米范围内有高度超过重点保护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应降低层高或拆除。其余建筑按三个层次控制,檐口高度分别不得超过3.2米、5.5米、6米。
⑵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控制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坡屋顶传统建筑。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不多于三层。新建建筑不超过三层,新建建筑三层檐口高度控制在10.8米以下。
⑶ 环境协调区内,离建设控制地带较近的区域新建建筑高度按6层以下控制,限高24米。
3、核心保护范围建筑保护与整治措施
根据建筑自身风貌特点及规划要求,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采用保护、修缮、改善、保留、整治改造、拆除等六种模式。
此外,对于无法修缮的危房,和部分已经消失的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古迹,进行有依据的重建,作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3.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蜜岩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通过对蜜岩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现状、传承情况及载体环境的调查、分析其特色性和可发展性,
4村庄建设发展
4.1村庄布局规划与重要节点设计
1、村庄布局规划
规划形成“两轴三组团多片区多核心”的结构。
⑴ “两轴”指“历史文化综合展示轴”及“历史文化延续轴”。“历史文化综合展示轴”以桂馥堂、民国成立旧址、前八弄、太平池等组成的历史古街为轴,保留及恢复历史风貌。 “历史文化延续轴”南起蜜岩庙,北至古银杏公园,从人文历史走向自然历史,是蜜岩村历史文化的辅轴,同时也是蜜岩古今建设的呼应。
⑵ “三组团”指“历史人文组团”、“历史延续组团”及“田园风光组团”。
⑶ “多片区”包括“历史文化片区、居住功能片区、古街商贸片区、田园风光片区、宗族文化综合展示片区、村民服务中心片区、古银杏保护片区、旅游接待片区”八大片区。
⑷ “多核心”包括“古村展示节点、旅游入口节点、村庄入口节点、便民服务节点、景观节点”五大节点。
2、重要节点设计
规划从整体层次上丰富、提升村庄的环境品质与特色风貌,打造了村东入口、老街入口、老街街区、银杏文化公园、农田生态区等多处节点,作为村庄文化与形象的展示窗口。
4.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为提升村民生活品质,遵循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现状保留及规划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村委会、邮电所、敬老院、文化礼堂、蜜岩庙(宗祠)、村民活动广场等,旅游服务中心也可以兼作村民服务中心使用。
4.3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适当疏通、调整村庄内部路网结构,形成“两纵三横多廊”的内部交通系统,并完善村庄步行系统和静态停车系统。对外交通主要依托村庄外围的荷梁公路与蜜北公路。
古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主要以步行为主,在核心保护区几个主要入口处设置停车场。
5保护机制与实施策略
5.1组织领导
以区政府派出的保护管理机构为领导决策的核心,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发展上发挥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做好统筹推进工作,以确保规划的实施;建立长效的规划管理机制,在集中建设、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着眼考虑村庄的长效管理,建立符合村庄实际的规划建设管理模式,确保规划的长效推进与实施。
5.2规划实施
1、近期主要工作
⑴ 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推荐的文物保护点应按规划要求及相关文物法规的要求尽快进行保护和整治。
⑵ 历史建筑应尽快修缮、整治,整修老街沿街建筑立面,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线。
⑶ 应在近期完成核心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改造和消防设施的配置。
⑷ 建设完善古村内的垃圾处理、公厕等配套设施。
⑸ 制定古村保护与发展的相关政策
2、近期保护与整治实施项目
(1)历史建筑的建档与挂牌;
(2)文物保护单位抢救性保护、修缮,包括桂馥堂、鄞县民主政府成立大会旧址、万安桥。
(3)建筑遗迹回复。主要指中和堂。
(4)环境整治,主要包括绿地与水体初步治理;
(5)基础设施与游客配套服务设施: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路灯及景观灯、标识牌、街角景观、垃圾箱、市政管网及基础设施建设。
(6)道路整修:包括新建车行道、车型道路面整修及步行道路面整修三部分内容。
(7)标识引导系统建设:利用道路牌、广告、标志牌、路灯、公交站等载体建设新庄引导和标识系统;
(8)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
附表1:文物古迹保护一览表
序号 | 名称或户名 | 建筑年代 | 结构材料 | 建筑层数 | 用地面积(m²) | 建筑面积(m²) | 备注 | 整治措施 |
jz-001 | 桂馥堂 | 清朝中期(1881) | 穿斗式 | 1 | 469 | 469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本体修缮,历史景观营造 |
jz-002 | 安贞吉 | 清代 | 砖木结构 | 2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03 | 桓利 | 清代 | 砖木结构 | 2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04 | 奠蕨居民居 | 清代 | 砖木结构 | 2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05 | 容车马民居 | 清代 | 砖木结构 | 2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06 | 花园弄 | 清代 | 穿斗士结构 | 2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07 | 望山益宅 | 清代 | 砖木结构 | 2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08 | 里外堂前民居 | 清代 | 砖木结构 | 2 | 1994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09 | 万安桥 | 清代 | 单孔石拱桥 | -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10 | 下道观桥 | 清代 | 石拱桥 | -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11 | 中宅民居 | 民国 | 穿斗士结构 | 2 | 1315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12 | 鄞县民主政府成立大会旧址 | 民国 | 穿斗士结构 | 2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13 | 前八房民居 | 民国 | 抬梁式结构 | 2 | 2350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14 | 见大宾民居 | 民国 | 穿斗士结构 | 2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15 | 应氏梅房民居 | 民国 | 砖木结构 | 2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
JZ-016 | 太平池 | 民国 | - | - | - | - | 保护、修缮构筑物 |
附表2: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保护方式 |
传统 工艺 | 1 | 制作“船鼓” | 结合旅游进行对外展示表演,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 |
2 | 织丝绸 | 结合旅游对产业作坊进行对外展示。 | |
民风 习俗 | 3 | 舞龙 | 培养传承人,加强该文化项目的活态展示和旅游开发 |
4 | 宗教文化 | 培养传承人,加强该文化项目的活态展示和旅游开发 | |
5 | 儒商文化 | 进行展馆展示,备录成册 | |
6 | 农耕文化 | 结合旅游开发特定场地,形成对外展示区 | |
7 | 饮食文化 | 结合旅游进行特色文化饮食开发,形成书籍、影像等 |
公示图集
(1)区位图
(2)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
(3)用地规划图
(4)规划总平面图
(5)道路交通规划图
(6)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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