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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来源:宁波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加强城市规划统筹协调和科学决策的综合议事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规划工作,对全市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规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治水平,不断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市规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形成“1+4”的城市规划委员会整体架构,即市规委会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规委会”)。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全市性各类空间规划、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以及事关全市规划实施方面的重大事项。

县(市)规委会主要职责为审议辖区各类空间规划、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研究提出需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前湾新区重要规划事项直接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下设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委办”)和专家委员会。

市规委办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保障市规委会日常运行,负责提交市规委会审议议题的收集、梳理、预审、上报工作;

(二)负责组织规委办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三)负责市规委会各项制度文件制定,市规委会会议方案制定,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起草、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与县(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及与市政府的工作衔接;

(五)负责委员、专家的日常工作协调服务工作;

(六)完成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家委员会负责协助市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成员由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的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申报市规委会审议议题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专家审查意见,具体由议题申报单位邀请,进行前置审查;

(二)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议题需要,邀请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参与规委会会议和规委办会议;

(四)完成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建副市长担任。市规委会委员分为常设委员和非常设委员。

常设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政协人资环和城建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非常设委员由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规委会实行分级会议议事制度,具体包括规委会会议、规委办会议。

会议分级审议项目的具体范围另行制定《市规委会审议项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八条  规委会会议按照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两种形式召开,审议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规委会主任召集。全体常设委员,与议题相关的非常设委员参加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利害关系人、热心市民、新闻媒体列席。常设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规委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规委会专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规委会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与议题相关的常设委员和非常设委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参与审议。

规委会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议市规委会章程和《细则》;

(二)审议规划年度编制计划;

(三)审议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批次土地出让方案;

(四)审议国土空间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等规划管理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五)审议《细则》确定需要由规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六)审议规委办会议和县(市)规委会提交规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议题;

(七)通报空间规划相关重大政策及实施评估等有关情况;

(八)需要规委会会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其中(一)(二)(七)原则上应采用规委会全体会议形式。

经规委会会议审议,特别重大的规划事项应进一步提交市委决策。

第九条  规委办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可以根据议题事项,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预审和审议。

规委办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审《细则》确定应由市规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规划、重要项目和其它事项,通过后形成议题;

(二)预审县(市)规委会向规委会会议申报的议题;

(三)审议《细则》确定需要规委办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从中筛选重要项目形成议题上报市规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规委会基本议事规则:

(一)议题申报。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就拟提交规委会审议的事项组织征求意见、部门会审、意见采纳、专家论证等必要环节后,向市规委办提出申请,其中拟提请市规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需就重要性和必要性作出说明。

(二)受理预审。市规委办负责受理相关材料,组织规委办会议,按照《细则》对申报事项进行分类,应由规委办会议审议的直接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拟提请市规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需进行预审,通过后形成议题。规委办会议也可以从负责审议的事项中选择重要项目形成议题,上报规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方案。市规委办根据正式议题的情况提出规委会会议方案,报送市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原则上提前5个工作日将审议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四)会议审议。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对各项议题进行研究审议;议题申报单位向会议汇报提请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包括综合审查意见、专家意见等),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委员对议题进行审议,会议主持人进行意见总结。

(五)审议结果。会后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审议意见草拟会议纪要,规委会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签发,规委办会议纪要由规委办主任审定后签发。

(六)办理实施。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的规划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或转报。市规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按程序提交合法性审查后,可作为规划报批和实施的依据。经市规委会审议未通过的,市、县(市)政府不予批准或转报。

第十一条  会议材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交规委办处理。会议列为保密文件资料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规委办负责统一答复。未经市规委会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传送有关资料,也不得擅自发布或传递会议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市)规委会参照本章程另行制定具体的议事规则,送市规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章程和《市规委会审议项目细则》经市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解释权属市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