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城市规划学会,英文名称为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NINGBO,缩写为UPSNB。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管理,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建筑艺术等人员和学术团体自愿结成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宁波市科协技术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民主办会原则,倡导“严谨、创新、求精、务实、协作”的科学精神,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有关活动,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组织行业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服务,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城市规划学会党的工作小组,接受宁波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接受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活动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城市规划学术水平。
(二)推广城市规划先进技术,宣传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识。
(三)参与宁波市城市发展战略决策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论证、咨询。
(四)接受委托进行城市规划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评议等技术服务工作和本市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五)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专著和科普读物。
(六)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推动会员知识更新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七)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考察,加强同国内外和地区间学术团体的友好交往,促进城市规划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八)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制订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引导规划设计市场健康发展。
(九)举办为城市规划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十一)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除必须拥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设计、科研、咨询、教学和管理等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相应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城市规划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三年者。
3、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多年、有丰富工作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重大贡献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工作,有经验、有成绩的人士。
(三)对学科发展或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况授予“资深会员”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本会会员介绍,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会籍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4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执行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我国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更换和增补理事。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城市规划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1名常务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日常一般项目开支的审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本会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除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二)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或有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一般由本会理事兼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分支机构应当在本会换届一年内按照本会的规定换届。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的委员应由本会会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制定自己的工作规程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理事会审批,其内容不得与本会章程相矛盾,不得开展与本会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术研讨会或其他交流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超出本会设定的业务范围,代表机构不得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3-5名监事组成。
第四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职谋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四十二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委托承办项目经费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宁波市城市规划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